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5-10-29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高质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的发展需要,进—步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遴选、聘任与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广西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研究生导师包括本校研究生导师(简称校内导师,含专职、兼职)、本校教师兼任校外研究生导师(简称兼职校外导师,指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联培单位所聘任的兼职研究生导师)以及研究生培养基地导师(简称校外合作导师,指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校外实践基地所聘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是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研究生导师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全方位、全过程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

第二章导师岗位职责

第五条导师是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聘任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不具有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性质。导师岗位职责如下:

1.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关注研究生思想动态,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加强研究生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提高研究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在科研、教学活动中,带领研究生学习学术规范制度,进行学术规范训练,加强审核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实验造假、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3.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科研实践,通过科研培养研究生敢为人先的科学精神、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积极参加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和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项研究成果,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4.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支持鼓励研究生参与扶贫、义工、助学等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提高研究生明辨是非、维护公平的能力,培养研究生的法律意识、契约精神与伦理责任感。

5. 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建立良好的师生沟通交流机制。关注研究生心理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关注研究生个性与发展需求,因材施教,个性化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面对困难和挫折,增强抗压能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提供相应的支持。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做到科研与育人相结合、相统一、相促进。

6.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提供开展科学研究的便利条件,创造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给予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为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并根据学校的政策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7.参与学科建设。为所在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立项建设硕士点建言献策,并承担相关建设工作。

第三章研究生导师负面行为清单

第六条研究生导师负面行为清单:

1. 向学生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社会伦理的内容,传播宗教、发表损害国家利益或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

2.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礼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3.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 指使或默许研究生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

5. 利用学生套取科研经费,或不按学校规定发放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等。

6.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人为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非学术性障碍,或不过问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情况且持续时间超过两个月。

7. 指导教师支持或与研究生一起侵犯学校权益,牟取私利,袒护、包庇研究生违纪、违法行为。

8. 指使研究生承担导师个人或家庭的私人事务。

9. 指导教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对研究生实施性骚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0. 发生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导师的遴选与资格认定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应以学科建设为核心,根据各学位点的招生规模和发展需要,制订导师队伍建设规划,积极组织并主动与联合培养单位沟通,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育后备导师队伍(含兼职校外导师)。除因学科建设需要,少数引进的高水平人才可直接进入导师遴选程序之外,新增导师一律从各学院规划和培育的后备导师队伍中遴选。

第八条导师遴选工作要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专家、学者。

第九条导师遴选聘任工作一般每一至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申请导师的基本条件:

1.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广西区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2. 师德师风高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作风正派。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治学严谨,富于创新精神。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

3. 专业素质过硬。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具有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十一条我校教师在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任兼职研究生导师或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按照研究生学籍所在高校的遴选条件执行。兼职校外导师亦纳入学校研究生导师队伍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副高专业技术职称,能够独立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且退休之前能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个别学术业绩特别突出的申请者,可适当放宽对职称、学位的要求。

2.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合作精神,能在本专业领域开展较系统的研究工作。

3. 满足联合培养高校、科研院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研究生培养基地导师应与学校导师互相配合与合作,共同指导研究生。聘请的校外合作导师的遴选条件须满足第十二条。其中工作实绩突出,具有充分的合作指导研究生的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优先受聘:

1.具有博士学位,在相关实践领域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2.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关实践领域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3.具有学士学位,在相关实践领域有十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4.在政府、司法、银行、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社会各界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或学术上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研究生培养基地期间,校外合作导师为其主要责任导师。

第十五条导师遴选按照以下程序:

1.新增导师指标下达。学校根据学科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结合各二级学院的导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其落实情况,向各学位点下达增列导师指标,启动导师遴选程序。

2.本人申请。申请人向硕士学位点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汇总表》,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交相关学术业绩佐证材料。

3.二级学院进行初审。各二级学院对申请人的申报条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本单位导师队伍建设规划和限额指标,确定拟新增硕士生导师的名单,将名单排序后附申请人有关材料报送校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复审。研究生院对各二级学院初审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报学校批准后,按程序聘任其为正式导师。

5.参与校外研究生导师遴选的申请人,需按照联培单位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在国家实施学位审核工作时,凡我校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各学科方向第一学科带头人(以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为准)可直接确认为该学位点首批具有资格的导师。

第十七条兼职校内导师,经本人申请,各学位点召集人根据本学位点实际建设需求组织商议,经二级学院初审,研究生院复审后,报学校同意,可直接审定。研究生培养基地合作导师,经本人申请,可由各学位点方向负责人审定,并由人事处下发校外合作导师聘书。

第十八条学科建设急需而引进的少数高水平人才,经本人申请,其所在二级学院和研究生院商议,学校同意,可直接审定。

第五章导师聘任及管理

第二十条新批准的具有导师资格人员,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研究生院或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学校聘任导师的依据之一。校外兼职导师需按照联合培养单位要求参加岗前培训。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导师聘任制,在具备导师资格的人员中按需聘任,每一聘期为3 年,可连聘连任。如受聘导师在聘期内有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者,学校有权在聘期内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被聘任的导师只能在批准的学科或专业学位领域下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由所在学院协商安排同学科导师代为管理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并报研究生院;因公出差、出国一年以上者,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提出更换导师人选,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更换导师。对因结合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联合培养而出国一年以上的导师,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审核联合培养方案,并经研究生院批准,在其国际合作项目未结题之前可暂不更换导师。

第二十四条导师因指导不力、审核不严或疏于指导,连续两届导致研究生学位论文因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答辩者,学校将暂停该导师的招生。

第六章招生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每年上级分配的研究生指标(主要指自主招生指标),综合考虑各学位点实际及指标分配原则、招生基本条件,下达招生任务;根据每年上级分配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指标,综合考虑各学位点实际及指标分配原则、招生基本条件,按程序向联合培养高校、科研院所推荐招生导师,最终结果由联合培养高校、科研院所决定。

第二十六条指标分配原则:

1. 研究生院根据各学科及其相关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学科平台、科研经费与成果、研究生导师数量以及立项建设的各硕士学位授权点需要,结合当年上级下达的招生指标,实行动态分配。

2. 在满足招生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优先顺序分配指标:

(1)已立项建设的硕士学位点优先。

(2)具有高质量科研成果、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等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生导师优先。

(3)启航学者、领航学者、创新团队负责人优先。

(4)研究生培养质量高的导师优先。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导师招生基本条件

1.已受聘为本校研究生导师或已取得联合培养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导师资格。

2. 同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1)近五年应至少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到位经费工科不少于30万元、其他学科不少于15万元的横向项目1项。

(2)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不包含人才引进科研启动费)。可支配科研经费工科不少于15万元,其他学科不少于8万元。

(3)近三年应至少发表较高级别的科研论文3篇(文科发表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理工科发表在SCI源刊或EI源刊以上期刊),或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件且发表较高级别的科研论文1篇。

(4)近五年应至少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包含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级别认定参照我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招生数要求:

1.截止招生当年2月底前, 人文社科类硕士研究生导师在研经费低于10000元、理工类硕士研究生导师在研经费低于30000元,每3年限招1名硕士研究生。

2.在满足我校或联合培养高校招生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每位研究生导师招收上级分配的硕士生指标人数不超过2人。确因有科研需要,或培养质量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导师(或启航学者B岗及以上、市厅级及以上创新团队负责人),经我校研究生院审批后,可适当增加招生指标。

3.学院在每年9月底前通过导师、研究生新生互选的方式,在当年审核的招生人数限额内确定每个导师具体的招生人数。

第二十九条校外兼职导师招生申请及审批程序

1. 申请招生的研究生导师填写《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部门审查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2. 研究生院审核后,与硕士点召集人、联合培养高校、科研院所协商招生导师初步名单。

3. 研究生院将招生导师初步名单提请学校审定,并向联合培养高校、科研院所报送。

4. 最终招生导师名单由联合培养高校、科研院所决定。

第七章导师的待遇

第三十条研究生导师的待遇说明、发放程序:

1.各类研究生导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人事处负责。

2. 鼓励研究生导师个人在外单位争取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指标(我校导师为第一指导教师)。与学校硕士点建设相关的研究生,按照2000元/硕士研究生(3000元/博士研究生)进行奖励,奖励在研究生培养周期的期初和期末分两次发放,研究生的管理参考《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研究生管理办法》中B类研究生执行。

3. 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我校导师(第一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认定为导师本人科研成果,按照科技处相关文件执行。以我校导师为第一导师的研究生获得联招单位校级优秀毕业论文的,一次性给予导师2000元/硕士研究生(3000元/博士研究生)的奖励,获得联招单位省级优秀毕业论文的,一次性给予导师5000元/硕士研究生(10000元/博士研究生)的奖励。奖励随年终绩效一并发放。

4. 对于考评合格的研究生导师(我校导师为第一指导教师,包括专职、兼职和校外兼职导师)给予工作量补贴,标准为2000元/生,补贴在研究生毕业离校时,经学院将培养过程材料报研究生院后一次性发放。

第八章导师的考评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研究生导师(我校导师为第一指导教师,包括专职、兼职和校外兼职导师)履职情况开展年度考评,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调整招生资格。

1.无师德失范行为,且所指导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未出现学位审核不通过或学位论文抽查不合格的,可继续参与第二年的研究生指导和招生。

2.无师德失范行为,且所指导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连续两年有指导的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第二年研究生招生指标可适当增加。

3.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出现以下条款情形的,减少招生指标或停止招生、取消学校相关学术头衔及学术机构任职资格。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导师因师德失范、疏于指导或审核不严导致培养的研究生出现质量问题的,将暂停招生,并根据学校相关制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研究生导师出现负面清单行为。

2.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位申请审核阶段,出现未通过审核的。

3. 所指导研究生有1人次在教育部学位中心、广西区学位论文抽检中成绩出现“不合格”意见的。

4.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有2人次在学校抽查中被认定为“问题论文”的。

5. 在我校或联合培养高校、科研院所组织的考评中,确认由于研究生导师本人的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的。

6. 由于研究生导师疏于指导或师德失范行为导致所指导研究生提出更换导师的。

7.发生其他不适合担任研究生导师行为的。

上述处理由学院提出意见,材料送研究生院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遴选、招生及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桂航学科〔2022〕1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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