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5-10-29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为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促进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为学校申报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奠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广西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分三个类别。

1.A类研究生为我校自主招生的硕士研究生。

2.B类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为我校与联招单位之间,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我校教师为第一指导教师进行联合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

2.C类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为我校与联招单位之间,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我校教师为第二指导教师进行联合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研究生的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一条我校研究生采取学校、二级学院分级管理模式。B类、C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纳入我校研究生管理体系,研究生院为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培养工作由研究生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实施。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生院

1.根据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制定或修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2.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需要与相关高校或机构洽谈、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

3. 负责研究生入学注册与学籍管理。

4. 组织各培养单位制定培养方案和专业实践办法、指导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5. 协助招生以及学位授予等工作,并指导各相关学院开展工作。

6. 负责组织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管理。

7. 负责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监督。

(二)学工部(处)

1. 会同研究生院开展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学生管理工作。

2. 安排专人负责研究生住宿事宜,并单独划分研究生住宿区域,并优先保障A类、B类研究生住宿。C类研究生由学工部(处)视情况安排,宿舍安全管理与水电费缴纳,与我校学生趋同管理。

(三)二级学院

1.负责管理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各相关二级学院须将研究生管理纳入学院工作职责,并指定分管领导及研究生管理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研究生招生宣传、复试、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校外实践基地建设、课程及成绩管理、指导教师管理、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等工作(包括协助研究生办理住宿、人脸识别系统、通行证、校园一卡通、图书证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

2. 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相关专业领域特点,制定研究生教育的实施细则,建立相对固定、条件良好的实践、实习基地,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

3. 支持研究生申报各类学科竞赛、科技项目。

4. 二级学院应主动与联合培养单位相关学院建立沟通机制,负责组织并根据实际情况参与联合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研究生课程教学、研究生开题、中期检查和毕业论文审查等工作。

5. 协助研究生院做好研究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其他保障部门

1. 财务处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经费保障(适用于A类、B类研究生)。

2.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研究生智慧校园身份账号的开通和管理。

3. 保卫处负责研究生人脸识别系统的办理。

4. 后勤管理处负责研究生校园一卡通的办理。

5.图书馆负责研究生在校期间的书籍文献等资料的借阅事宜。

第二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须遵守学校相关管理条例,B类、C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须填写《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来校研究生培养申请表》,经导师及导师所在部门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并由各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院。

第四条 A类研究生住宿由学工部(处)统一安排。B类、C类研究生住宿实行申请制。B类、C类研究生依据学校开具的同意学生到我校学习研究的凭证,填写《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住宿申请表》,由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安排。

第五条 B类、C类研究生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学工部(处)兼顾研究生教育的需求和学校住宿的实际条件,具体安排宿舍和床位。

第六条研究生住宿的安排标准原则上为4 人/间,具体安排由学工部(处)视情况处理,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须遵守学校统一住宿安排,原则上无故不在学校住宿连续超1个月的将收回住宿床位重新分配。

第七条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研究生院统一办理相关保险。

第八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范围内或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请假1周以内的,由导师批准;1周至2周的,由导师报学院审批;超过2周的,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九条研究生随导师或受导师委派开展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和其他费用参照我校中级职称教师标准执行。

第十条B类、C类研究生毕业时要办理好退宿等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日常生活行为规则》《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外宿管理规定(修订)》《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宿舍值日生责任制度》等。如有违反,我校将根据《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违纪认定与处理办法》《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修订)》等给予相应处分,对于B类、C类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将其违纪情况报研究生院。

第四章学习方式与学制

第十二条学习方式与学制仅适用于A类研究生。研究生学习实行学分制,学分参照全国各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 年。

第十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具体参见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章招生与考试

第十五条招生与考试仅适用于A类研究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学校每年及时编制和发布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宣传,积极支持各相关学院主动做好招生宣传,鼓励其与相应行业或部门合作,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第十六条研究生的招生,列入每年度全国统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有关报名(含推荐免试)、初试与复试均与全国统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同步,按当年教育部关于统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规定的报考条件接受报名(含推荐免试),并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A类研究生招生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十七条研究生的招考侧重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加强对考生学术或实践能力的考核,增加复试面试的比重。

第六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A类研究生入学注册及学籍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指导各相关学院对研究生进行相关管理,包括报到与注册、考勤与纪律、奖励与处分、休学与复学、学籍变动与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等工作。

第十九条A类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到各二级学院报到,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二级学院及研究生院请假,并在请假期满前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各相关二级学院应在规定报到日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报到情况报研究生院。

第二十条A类研究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开学时间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相关学院须在规定注册日期结束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注册情况报学校研究生院。

第二十一条B类、C类研究生由联招单位进行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研究生的培养计划、选题报告、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毕业论文资料的调研、撰写、收集及答辩等均按联招单位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联招单位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B类、C类研究生完成答辩后,应在离校前将全过程培养材料提交至学院,并由学院汇总后报送相关电子材料及完整的纸质版材料至研究生院。

第七章培养方式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培养方式与成绩管理仅适用于A类研究生。遵循分层分类培养。根据研究生的学位类别制定适合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培养要求和培养方案。

第二十四条培养质量标准一致。同一学位类别,培养要求与质量标准一致。留学生研究生除公共必修课程有所区别外,其他培养要求与国内学生一致。

第二十五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以提升创新意识、科学素养和原始创新力为培养目的。采取导师负责制下的指导小组联合指导方式进行培养。培养环节突出科研化与学术性导向。学术型研究生应系统掌握学科基础理论,掌握探索科学问题的方法,具备独立科研的基本能力,能在技术领域取得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六条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以提升职业能力、强化岗位意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培养目的。采用“双导师制”的校内、校外导师联合指导方式指导。培养环节突出职业化和应用性导向。专业型研究生应较为系统的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掌握发现实际问题的方法,能利用已有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产生对社会生产实践有一定影响的结果。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试成绩可以按照百分制评定,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评定。

第八章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给予A类研究生、B类硕士研究生每月300元/人的助研补贴,给予B类博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人的助研补贴,每年发放10个月。

第二十九条A类硕士研究生、B类硕士研究生,学校按2000元/年/生的标准拨付培养费,B类博士研究生按4000元/年/生的标准拨付培养费,对于理工类专业则另外按1000元/年/生标准给予部分实验材料费。

第三十条培养费用于资助研究生开展科研活动产生的论文版面费、知识产权申请相关费用、设备及耗材费、测试费、论文送审和答辩费用、查找资料、课题调研和学术会议相关会议费和差旅费等。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培养费实行导师负责制,其支出由导师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有关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位管理方面的要求以联招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其他事项若另有协议规定,则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起施行,《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培养校外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桂航科〔2015〕1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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