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遴选、招生及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3-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促进我校学科及师资队伍建设,支撑新增硕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工作,发挥我校学科优势,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我校与相关高校协商,决定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为保证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招生及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指研究生导师特指我校申请与外校联合培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第二章 推荐遴选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主要从我校在职教师中择优推荐,参与联合培养高校导师遴选。

第四条 获推荐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学风正派,身体健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以当年的6月30日为限)。

3.满足联合培养高校规定的其它遴选条件。

第五条 推荐遴选程序

1.申请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教师应填写联合培养高校下发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提交本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论著、项目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科研业绩材料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审核,审核合格者由学科办向联合培养高校推荐参与研究生导师遴选。

3.研究生导师的推荐遴选时间根据各联合培养高校的遴选时间确定。


第三章 招    生

第六条 学校根据每年上级分配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指标,综合考虑指标分配原则和招生基本条件,按程序向联合培养高校推荐招生导师,最终结果由联合培养高校决定。

第七条 指标分配原则

1.学科办根据各学科及其相关院系研究生培养质量、学科平台、科研经费与成果、研究生导师数量以及立项建设的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需要,结合当年上级下达的招生指标,实行动态分配。

2.在满足招生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优先顺序分配指标:

1)已立项建设的硕士专业学位点优先。

2)具有高质量科研成果、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生导师优先。

3研究生培养质量高的导师优先。

4)具有发展潜力的未指导过硕士生的导师优先。

3.在满足联合培养高校招生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每位研究生导师招收上级分配的硕士生指标人数不超过1人。确因有科研需要,或培养质量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导师,经所在联合培养高校审批后,可适当增加招生指标。研究生导师个人在联合培养单位争取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指标不在学校统筹范围之内。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招生基本条件

1.已取得联合培养高校研究生导师资格。

2.同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1)近五年应至少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到位经费工科不少于30万元、其他学科不少于15万元的横向项目1项。

2)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不包含人才引进科研启动费)。可支配科研经费工科不少于15万元,其他学科不少于8万元。

3)近三年应至少发表较高级别的科研论文2篇(其中,文科至少发表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理工科至少发表在SCI源刊或EI源刊以上期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件且发表较高级别的科研论文1篇。

4)近五年应至少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包含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级别认定参照《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奖励管理办法(修订)》〔2019〕25号通知文件执行。

第九条 招生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招生的研究生导师填写《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部门审查后,报学科办审核。

2.学科办审核后,与联合培养高校协商招生导师初步名单。

3.学科办将招生导师初步名单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后,向联合培养高校报送。

4.最终招生导师名单由联合培养高校决定。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应遵守联合培养高校研究生导师管理和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1.研究生导师应负责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业学习、科研及论文指导工作,把研究生整体素质的培养作为研究生导师工作的核心内容。

2.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完善的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制订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定期检查,严格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注重基础理论和独立科研能力的培养,注意发挥研究生本人的主观能动性,保证研究生的论文质量。

3.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研究生导师应当在思想情操、严谨治学、团结合作、职业道德等方面为研究生做出表率。对于在学习、工作中表现不良的研究生,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情节恶劣的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建议联合培养高校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申请。

4.在研究生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时,研究生导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和业务学习情况提出实事求是的评定意见。

5.在培养研究生的过程中应与联合培养高校加强学术交流,团结协作,并不断总结培养研究生的经验。

第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导师履职情况每学年考核一次,主要从研究生导师的研究成果、科研项目、研究生培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研究生导师需填写《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考核表》(附件2)。

第十二条 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研究生导师因生病、出国等原因无法履行导师职责一年以上者,学校将及时向联合培养高校提出导师调整申请,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将取消其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1.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不合格。

2.所指导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3.所指导研究生在联合培养高校学位论文评审中,当年有1人次不通过者。

4.所指导研究生当年有1人次在教育部学位中心、广西区学位论文抽检中成绩出现“不合格”意见的。

5.在我校或联合培养高校组织的评估考核中,确认由于研究生导师本人的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者。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事宜,参照联合培养高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科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培养校外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桂航科〔20151号)中研究生导师管理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1.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申请表

          2.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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